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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定讞 21年9度判死 徐自強無罪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網絡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16-10-14
 男子徐自強二十一年前被控夥同表弟黃春棋及友人陳憶隆,犯下擄人撕票案,徐始終否認涉案被押近十五年,四年前才因《速審法》上路獲釋,歷經九次判死、兩次無期徒刑,去年終獲更九審以共犯的自白無法證明徐犯罪為由,首度獲判無罪,最高法院昨再駁回檢方上訴,徐終獲判無罪定讞,即起解除限制住居。徐得知後激動說:「終於等到這一天!」
  徐自強(四十七歲)被控一九九五年九月,夥同黃銘泉、黃春棋與陳憶隆,擄走建商黃春樹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埋屍,再勒贖七千萬元。警方先逮捕黃春棋與陳憶隆,兩人供出黃銘泉與徐自強是主謀。
  黃銘泉逃往泰國被仇家殺死,徐隔年投案堅稱被誣賴,但檢方根據共犯供詞起訴三人,一審到更五審都判死,二○○○年最高院判三人死刑定讞。
  因徐不認罪,司改會介入聲援他,二○○四年大法官做出五八二號解釋,宣告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另經檢察總長吳英昭代徐提第五次非常上訴,終獲最高院認同,將徐的部分發回更審,陳、黃仍維持死刑定讞。
  更六審仍判徐死刑,更七審、更八審採信律師提出的不在場證明,認為肉票被綁到汐止時,徐在桃園郵局被監視器錄下領錢過程,認定徐沒參與撕票改判無期。更八審並引用《速審法》,以徐羈押逾八年裁定無保釋放。更九審時黃春棋拒幫徐作證,法官指黃剝奪徐和共犯對質的權利,且黃曾遭刑求,不採其不利於徐的證詞,首度判徐無罪。
  檢方以黃手機未經確認有無打給共犯上訴,但最高院認為,檢方隔二十年才聲請不合理駁回上訴,徐無罪定讞。徐被押近十五年,若依每日五千元計算刑事補償,恐高達兩千七百萬元。
  徐自強昨哽咽說:「終於等到這一天!很不真實,好像假的。」他還說:「我不倒楣,我很幸運能走出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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