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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最高法裁決 查手機數據定位嫌犯警無需授權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本報記者晨楓發佈時間:2016-04-26
 根據州最高法院的最新案例裁決,未來內州警方在逮捕某嫌犯時,可無需額外的法庭授權即可搜查嫌犯的手機記錄,進而追蹤、定位並逮捕嫌犯。
  (本報記者晨楓)
  警方依手機數據追蹤罪犯的案件多有發生,其爭議點為是否侵犯了居民的隱私權即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公民權。當前美國各州法庭對此類爭議案件的裁決呈現出了兩極爭議,但內州最高法院在此類訴訟中明確無誤地站在了警方執法一方。此次州最高法裁決源自一起2010年謀殺案,兇嫌Donald Taylor因涉嫌在毒品交易中謀殺一名男子而逃逸,但受害人的親人向警方指認出了Donald Taylor,而後警方在FBI的協助下從手機服務商Sprint-Nextel公司獲得了Donald Taylor的手機通話記錄和歷史數據記錄,進而對其手機進行定位而逮捕了Donald Taylor。Donald Taylor就此質疑警方無權搜查或扣押其手機記錄,並訴警方的做法違反了其憲法第四修正案民權。針對該訴訟,州最高法院三名法官一致裁定,警方的手機搜查定位做法並不違反憲法,因為該案中警方獲取的手機記錄僅為手機通話歷史位置數據,即手機定位搜查只涉及到了手機的通信編碼數字、時間和手機信號塔的路由數據,不涉及手機通信信息和短信內容,因而警方的手機搜查不涉及違憲,盡管警方搜查手機數據時並未事先取得搜查令和對嫌犯的逮捕令。媒體指出,該案的裁決意味著未來內州警方執法逮捕嫌犯時,無需事先獲得法庭許可證即可對嫌犯的手機進行記錄搜查以追蹤、定位,只要獲取的手機記錄不涉及通信信息內容或短信信息等隱私內容即不屬於違憲做法,這一裁決有利於警方破案初期的調查進行。
  媒體指出,這已不是州最高法院在該類訴訟中第一次支持警方的立場,只是此次裁決具“更積極”支持立場。早在2013年11月,州最高法院就歷史性第一次接受了該類爭議上訴案的審理,最終州最高法院支持了警方的做法,即只要警方事先取得了對嫌犯的法庭逮捕令,則警方就可對嫌犯的手機進行追蹤並定位,進而依手機證據對嫌犯實施逮捕。在該類爭議上,聯邦法律有模糊性,僅規定在人員失蹤或迫在眉睫地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警方可在無法庭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數據進行案件追蹤;至2012年,美國最高法院釋義指出,無許可令下,對犯罪嫌疑人的車輛進行電子追蹤是違憲的;而2013年7月,新澤西州最高法院裁決,持逮捕令的警方在利用手機進行追蹤、逮捕嫌犯時,必須首先取得搜查證,這使得新澤西州成為了全美第一個對該類爭議“具明確法律規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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