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台籍劉姓男子2017年間赴西班牙電信詐騙中國人,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逃至波蘭被逮,中國與台灣都請求引渡,歐洲人權法院(ECHR)認送中有遭受酷刑之虞,波蘭法院2023年依「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裁准引渡回台送受審,上月15日完成移交。法務部7日表示,此為我國史上首起成功引渡回台案件,劉嫌目前接受電子腳環監控中。
劉嫌2017年赴西班牙從事跨境電信詐騙,受害人多為中國人,中、西兩國警方接獲通報,聯手出擊瓦解,劉嫌聞訊逃亡,經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於波蘭遭逮捕拘留。
中國隨即向波蘭請求引渡,波蘭各級法院審核後雖准予,惟劉嫌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後,該法院於2022年改認定把劉嫌引渡至中國受審,恐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所規定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之虞,判決確定。
法務部與外交部、駐波蘭代表處及偵辦劉嫌所涉案件的台中地檢署聯繫,並於去年2月間,依中檢請求,依「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向波方主管機關正式提出引渡請求,以便將劉嫌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偵審。
2023年11月,波蘭法院裁定同意引渡,波蘭司法部長簽署引渡令批准引渡劉嫌回台受審,我國接獲波方通知後,與外交部、高檢署、中檢、駐波代表處、刑事局等機關多次開會,研商執行本件司法史上首件引渡回台案件事宜。
透過多方規劃及演練,由刑事局漏夜派員遠赴波蘭執行接返戒護勤務,終於1月15日把劉嫌解送抵台,並隨即解送中檢歸案,經聲押雖未獲裁准,惟中檢為防止劉嫌逃亡,諭知施以電子腳環監控。
法務部7日表示,我國2023年2月向波蘭提出請求引渡,在波蘭歷時共約9個月的法院審查程序及司法部長行政審查程序後,同意把劉嫌引渡回我國接受司法審判,並於1月15日將引渡成功,創下我國自外國引渡通緝犯返台的首例,彰顯我國執法與緝捕外逃犯嫌決心,展現台波簽署司法互助協定的成果。
法務部說明,兩國2019年間完成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2021年2月23日生效,內容除引渡外,尚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範疇,該協定生效以來,兩國已相互完成諸多司法互助案件,本案為兩國間司法合作奠下堅實基礎,我國致上由衷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