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和妻子黃睿靚,涉及桃園龍潭購地等洗錢案,纏訟17年經多次上訴,最高法院昨(26)日判處陳致中1年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定讞,黃睿靚判處10個月徒刑,緩刑4年。然而歷審以來,黃睿靚都獲緩刑,其中緣由也曝光。
回顧整起案件,黃睿靚2006年12月某日在陳致中陪同下,前往瑞士美林銀行,以控股公司名義開設2個海外帳戶,其後又以寶昌公司名義,在開曼群島開設紙上信託公司,讓吳淑珍的哥哥吳景茂,將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2起弊案的不法所得轉入。之後陳致中又透過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成立Galahad公司,並同時開設2個帳戶,再將2起弊案犯罪所得轉匯到Galahad公司帳戶,因為短時間大量資金流通引起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經通報認定陳致中夫婦有洗錢嫌疑,帳戶於2008年被凍結,事情因此在台曝光。
據悉,黃睿靚供稱「印象中在生完小孩後,有一外國理財專員來台辦理開戶手續,陳致中也在場,婆婆吳淑珍叫我簽名就簽了。之前吳淑珍也有好幾次叫我簽開戶資料,不記得所簽文件的內容。」
黃睿靚還提到吳淑珍對她說「妳不要擔心、不要怕,這是家裡的錢,這不是『DIRTY MONEY』,你就跟銀行講這是你父親給的錢。」但她心想這明明不是父親的錢為何要這樣跟銀行講?不過吳淑珍簽文件時也在場,她對銀行的人說這是黃睿靚父親給她的錢,吳淑珍甚至還跟銀行的人自我介紹說「我是她媽媽,是母女關係,不是婆媳關係。」
黃睿靚歷審均獲緩刑,根據判決書,一審時法官考量黃睿靚「惑於親情權貴致犯本罪,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二審法官認為「囿於人媳,處處配合,掩飾、收受、寄藏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
更一審指黃睿靚「惑於親情,致犯本罪,承諾願為公益奉獻,應已深知悔悟。」更二審則指「囿於兒媳身分,難以推拒婆婆之要求致犯下本案,經此次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判黃睿靚10月、緩刑4年,併科罰金100萬元,需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