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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大於配偶權?拿性愛片告贏小三 人妻反遭起訴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23-02-10
 時任海軍飛彈巡防艦「銘傳艦」輔導長的男中校軍官,與同艦一名女下士發生婚外情,不倫戀曝光後,女下士遭中校妻子求償二百萬元,該案已於高等法院談妥六十萬元和解;但女下士不滿中校妻擅自登入其夫的雲端硬碟,將她(女下士)的私密影像拿上法庭當訴訟證據,反控對方妨害秘密等罪,台北地檢署昨將中校妻依妨害秘密罪起訴,該罪最重可判刑二年。
  時任海軍飛彈巡防艦「銘傳艦」輔導長的男中校軍官,與同艦一名女下士發生婚外情,不倫戀曝光後,女下士遭中校妻子求償二百萬元,該案已於高等法院談妥六十萬元和解;但女下士不滿中校妻擅自登入其夫的雲端硬碟,將她(女下士)的私密影像拿上法庭當訴訟證據,反控對方妨害秘密等罪,台北地檢署昨將中校妻依妨害秘密罪起訴,該罪最重可判刑二年。
 
  此外,私密影片儲存於男方雲端硬碟,因男方未提告,故其配偶被女下士指控妨害電腦使用的部分獲不起訴。
 
  本案凸顯「隱私權保護」及「保全訴訟證據」的權衡,律師丁昱仁對此表示,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中校的配偶,應是權衡保全證據與侵害配偶權之間,哪一方被侵害較嚴重,經抉擇後,隱私權保障應大於配偶權,如以保護配偶權為由侵入他人電腦,並洩漏隱私,正當性較不充分,在法益權衡下,配偶此舉可能被視為「無故」。
 
  丁昱仁說,依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可處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全案先是中校配偶向小三求償,主張夫妻婚後育有三名子女,一家原本和樂幸福,但丈夫自二○二○年九月後性情大變,常在子女面前對她施暴,還假借執勤公務徹夜不歸,她從家中電腦發現丈夫在雲端儲存親密照片及信件,才得知丈夫外遇,因此向丈夫及女下士連帶求償二百萬元,後來撤告丈夫、只告小三。
 
  女下士承認「一時失察」與男方過夜,僅上床一次,也曾寫情書給男方,但前年四月已分手並切斷連繫;另外,她因此事遭軍方汰除而失業,無法負擔龐大賠償金。
 
  一審原判女下士賠償原告五十萬元,上訴二審後以六十萬元和解。女下士後來反擊,對男方配偶提出妨害秘密刑事告訴;男方對於妻子侵入自己的雲端硬碟,則未提告。本案夫妻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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