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為1千元薪水大鬧店家還擊警
梁姓女子到高雄某知名老字號冰淇淋店工作,但沒通過試用期被店家開除,梁女認為老闆少算1千元薪水,大鬧店家2個多小時,員警獲報到場排解時,梁女情緒激動一直跳針,員警好言勸說,梁女情緒失控攻擊員警,當場被上銬逮捕,高雄地院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20年12月11日中午12點多,梁女為了離職問題在冰淇淋店和黃姓店長大吵,梁女認為店長扣住她的履歷表不還,還少算1千多元薪水,但黃要求她先簽下離職同意書,就會把履歷表還給她,但梁女對於離職書上所載的「沒有勞資爭議」部分有意見,不肯簽同意書,於是留在店裡大鬧2個小時。
店長無奈報警,員警到場了解來龍去脈後,好言相勸梁女不要逗留在店內影響店家生意,否則恐涉及刑法強制罪,但梁女聽不進去,一直跳針強調自己沒錯,還嗆警方「給我滾出去」、「滾去死」,甚至拿店內架上之「WELCOME」字牌砸向員警。
員警當場將梁女上銬逮捕,梁女不斷反抗掙扎,導致員警在逮捕過程中右手擦傷;高雄地院審理時,梁女坦承有拿東西丟員警,但否認自己妨害公務,認為自己情緒會爆炸,都是店長在旁邊趁機刺激所致。
法官勘驗員警身上密錄器畫面及相關證詞,認定黃女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她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至於檢方起訴傷害罪部分,法官認為黃女在逮捕過程中掙扎也有受傷,傷勢部位多於員警,認定是單純的掙扎舉動造成員警受傷,沒有證據認定梁女有以強暴手段攻擊或傷害員警的行為,傷害部分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