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死不能復生」,但在法律上可不一定!陳姓街友離家10多年杳無音信,家人百般無奈,只好聲請死亡宣告,陳男因而從「活人」變成「死人」,後來1名施姓女大生在臺北市西門町遺失錢包,警方循線找到拿走錢包的陳男並將他法辦,臺北地檢署發現他在法律上竟已被宣告「死亡」,撤銷其死亡宣告讓他「復活」後,依侵占罪將他起訴。
去年3月,陳男在北捷西門站6號出口附近,拾獲裝有證件及30元零錢的錢包,警方受理報案後,沿線調閱監視器,終於發現是陳男撿走皮包,循線將他約談到案後函送法辦;不料,檢方調閱陳男的年籍資料,才驚覺他竟於2017年5月3日被新北地院宣告「死亡」。
陳男得知自己被家人聲請宣告死亡後,也感到莫名其妙,供稱他長期流落街頭,已10多年沒與家人連絡,不知自己已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外,他也否任侵占皮包,辯稱他撿到皮夾後翻看了一下,沒發現什麼有價值的東西,就隨手丟掉了。
檢方釐清陳男身分轉換的前因後果後,即向新北地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陳男隨即於今年1月28日被法官宣告復活,檢方則在陳男「重生」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將他起訴。
關於聲請死亡宣告及撤銷的法律依據,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宣告死亡。若失蹤人為80歲以上,失蹤滿3年後即可聲請宣告死亡。若失蹤人是遭遇特別災難,可於災難結束滿1年後,宣告死亡。民法第9條則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而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者尚生存,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