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陳姓婦人的婆婆患病且幾乎全盲,鄭姓前夫也罹患癌癥,她自己投資失敗背負債務,3人於2018年輕生,陳女昏迷3天多,甦醒時婆婆與鄭男都已死亡,臺中地檢署卻認為,陳女與鄭男共謀殺害婆婆(鄭男之母)再輕生,依共同殺人罪起訴,但一、二審都認為,婆婆早已多次表達輕生之意,並無證據可證明陳女與鄭男先殺害婆婆,僅依加工自殺罪判處陳女8月徒刑,可上訴三審。
【綜合報導】臺中市陳姓婦人的婆婆患病且幾乎全盲,鄭姓前夫也罹患癌癥,她自己投資失敗背負債務,3人於2018年輕生,陳女昏迷3天多,甦醒時婆婆與鄭男都已死亡,臺中地檢署卻認為,陳女與鄭男共謀殺害婆婆(鄭男之母)再輕生,依共同殺人罪起訴,但一、二審都認為,婆婆早已多次表達輕生之意,並無證據可證明陳女與鄭男先殺害婆婆,僅依加工自殺罪判處陳女8月徒刑,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陳女與鄭姓男子於2016年離婚,但仍同住一起,並聘僱看護工照顧婆婆(鄭男之母),婆婆年邁且視力低弱近乎全盲,多年前逐漸萌生輕生之意,鄭男又在2018年10月罹患癌癥與失業,陳女也因投資失利背負債務,3人萌生輕生想法,他們先支開看護工阿雅,2018年10月29日下午3人尋短,事隔3天後,11月1日晚間,昏迷3天多的陳女甦醒,見前夫與婆婆都已死亡,社區管理員報警送醫脫險。
臺中地檢署偵查時,現場雖發現鄭男的遺書,但卻認為婆婆生前雙眼失明、重聽、患有阿茲海默癥及老人癡呆癥,生活無法自理需人照顧,並無行為能力,應無自殺意願與能力,懷疑是陳女與鄭男先殺害婆婆(母親),2人之後再自殺,另外,婆婆生前出售房地所得710萬元,分次匯入鄭男的帳戶,再匯入陳女帳戶,隨即提領一空,顯示陳女有殺害婆婆的犯罪動機,依殺人罪起訴。
臺中高分院卻認為,陳女作證說婆婆多次有輕生之語,理由是她成為兒子的負擔,有一次想尋短被她發現攔阻,另外,醫院病歷也顯示,婆婆與鄭男都有失眠等困擾,婆婆罹患帕金森氏癥、鄭男有糖尿病與大腸癌等疾病,法醫鑑定也顯示,婆婆死因是一氧化碳及多種藥物中毒,口鼻沒有發現明顯被他人強制灌藥的證據,鄭男則是多種藥物中毒以及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死亡方式可歸類為自殺。
法官認為,臺中地檢署指控,陳女與丈夫共同先殺害婆婆再自殺,此說並無根據,尚無足採,至於鄭男與陳女之間,透過LINE討論輕生,法官認為,這些討論輕生的對話,還是難以論定陳女與鄭男共同殺害婆婆。
法官強調,婆婆已長期有厭世之意,自責造成兒子鄭男的經濟壓力,無法排除婆婆與鄭男共赴黃泉的可能,且婆婆已經賣地,並無其他價值高的財物,陳女並無殺害婆婆的動機,依「罪疑惟輕」原則,只能認定婆婆與鄭男確實有自殺之舉,陳女提供助力並謀為同死,依加工自殺罪判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