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阿嬌」(化名)從事性交易時,常帶著14歲女兒前往;母女倆被警方查獲時,女兒竟爆「媽媽也要求我做S(性交易),每次收費1200元」,且鉅細靡遺詳述過程,讓檢警吃驚,阿嬌被違反兒少性剝削起訴。不過,法官審理,認少女於警詢、檢偵、審理時的證詞不一,且檢警也無積極事證可以證明阿嬌有要求女兒從事性交易行為,判阿嬌無罪。
【綜合報導】媽媽「阿嬌」(化名)從事性交易時,常帶著14歲女兒前往;母女倆被警方查獲時,女兒竟爆「媽媽也要求我做S(性交易),每次收費1200元」,且鉅細靡遺詳述過程,讓檢警吃驚,阿嬌被違反兒少性剝削起訴。不過,法官審理,認少女於警詢、檢偵、審理時的證詞不一,且檢警也無積極事證可以證明阿嬌有要求女兒從事性交易行為,判阿嬌無罪。
檢警調查,阿嬌於去年2月間,以女兒不從事性交易賺錢,將對女兒的男友提告為由,勸誘女兒,隨同她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並於去年2、3月間以每次1200元與男客性交易。
少女於警詢時證稱,原本只有媽媽1人上班,但去年2、3 月間,薪水不夠繳房租,就說要帶她去苗栗做S(性交易),她一開始不要,但因實在繳不出房租,所以她還是去做,價錢的話不戴套是收1200元,每次可抽900元,加上客人給的小費,她去了1、2個月,賺8萬元左右,全都給媽媽。少女於檢偵中證稱,起初是媽媽先做S,後來媽媽於去年2、3月間威脅她,說如果她不到苗栗上班做S,就要告她男友說他把她帶走,每次收1200元,可抽 1000或1100元,她從2月做到3月底,每週大約去5、6天,1天最多接客10幾人,總檯數差不多40,賺的錢都被媽媽拿走了。
但少女於法院審理中證稱,她於警詢、偵訊都不是照所記得的回答,其實是她是自己坐火車站到苗栗,再搭計程車去做性交易,都騙家人說是出去玩,她忘記怎麼是認識老闆娘的,完事後由客人給她錢,但收多少錢、一週工作幾天,她都忘記了,她賺到的錢沒有給別人,後來被媽媽發現了,才沒有繼續做,媽媽沒有要求或脅迫她去從事性交易,她是因為跟媽媽吵架,才會這樣說的。
阿嬌則辯稱,她沒有叫女兒去從事性交易,女兒也沒有從事性交易,是因為她之前對女兒比較嚴格,反對女兒跟在監服刑的男友結婚,女兒看她不爽,才說自己有從事性交易,她從事性交易時,女兒都在客廳打電動。
容留阿嬌從事性交易的「媽媽桑」也稱,當初是阿嬌來租房有帶著女兒,她只知道阿嬌有在賣淫,對少女則完全不知情,阿嬌接客時,少女就在客廳玩手機。
法官認為,少女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述內容顯然前後不一,對於少女是否有受迫從事性交易行為,尚屬有疑。
至於檢方認為少女若非受迫從事性交易,則不會如此詳實指訴,但法官也認為,依少女常陪同媽媽前往從事性交易中,不難對性交易流程及環境有所知悉,加上檢方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佐證少女確實有被迫從事性交易,客觀上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