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未盡扶養雙親義務,15年來從未探視,去年間,其父過世後,他仍置之不理,不僅沒出面商討治喪事宜,連告別式也不出席,他的其他手足看不下去,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要法官主持公道,剝奪其繼承權;新北地院法官判定鄭男所為已構成「重大虐待」,判決繼承權不存在。
【綜合報導】鄭姓男子未盡扶養雙親義務,15年來從未探視,去年間,其父過世後,他仍置之不理,不僅沒出面商討治喪事宜,連告別式也不出席,他的其他手足看不下去,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要法官主持公道,剝奪其繼承權;新北地院法官判定鄭男所為已構成「重大虐待」,判決繼承權不存在。
據了解,去年2月間,鄭家父親過世後,留下兩間房子及存款等遺產,4名子女原本都有繼承權。不過,由於鄭男不關心雙親生活,也不理會父親的後事,他的手足看不下去,因而提訴要求剝奪鄭男的繼承權。
鄭男的母親出庭指證,即使雙方住處很近,但兒子卻從未探視,也沒給過扶養費,丈夫過世時,兒子也不現身,她無奈地說:「當天親戚朋友問我,我也只能笑笑,不知道該怎麼說」。
鄭母話鋒一轉向法官說:「丈夫生前有說,他的兩間房子及其他財產,都不要給鄭男」;至於鄭男,即使法院合法傳喚,但他還是不出庭也沒提書狀陳述。
法官認為,鄭男未盡扶養義務,且長達15年沒跟父母往來,在父親生病住院或身體不適之際,也不出面探視,甚至父親過世後,作為人子的他從未參與治喪過程或出席告別式,足使其父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構成「重大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