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美(化名)控訴與林姓友人到新北市三重區一家KTV飲酒歡唱,林男見她不勝酒力把她帶到旅館,給她服用不明藥物,性侵得逞,林男到案後表示,根本不認識小美,當晚他不在新北市,且他是同志,已辦理同婚登記,喊冤是一場烏龍,新北地檢署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今將全案不起訴。
【綜合報導】女子小美(化名)控訴與林姓友人到新北市三重區一家KTV飲酒歡唱,林男見她不勝酒力把她帶到旅館,給她服用不明藥物,性侵得逞,林男到案後表示,根本不認識小美,當晚他不在新北市,且他是同志,已辦理同婚登記,喊冤是一場烏龍,新北地檢署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今將全案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今年5月1日,小美與林男在新北市三重區一間KTV喝酒聊天,林男見她酒醉,翌日凌晨竟把她帶到板橋旅館休息,還讓她服下不明藥物,怒告對方涉嫌乘機性交罪。
林男到案後供稱,當天因生病在家休息,同月2日下午並在臺南超商辦理包裹出貨,澄清案發當時根本不在新北市,且他也不認識小美,還自曝是同志,已辦理同婚登記。
林男配偶也證稱,當天陪林男到臺南醫院就診,並提出醫院就診紀錄、超商掛號包裹收據等資料,證明林男當天確實不在新北市。
此外,監視器畫面中的嫌犯與林男長相並不相同,小美下體驗出的男性DNA,輸入刑事局資料庫比對,未發現相符者,加上未送檢特定對象,因此無法比對,小美又傳喚不到,無法釐清案發經過及確認被告身分,檢方因此認定林男罪證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