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女子今年元月在臺中烏日高鐵站女廁內,撿到一張悠遊卡,買了一杯奶茶60元,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依侵占遺失物判罰金3千元,60元不法所得依法沒入。
【綜合報導】邱姓女子今年元月在臺中烏日高鐵站女廁內,撿到一張悠遊卡,內有剩餘98元,3天後邱女到中友百貨樺達奶茶,買了一杯奶茶60元,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依侵占遺失物判罰金3千元,60元不法所得依法沒入。
判決書指出,邱女在今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高鐵站女廁所內,拾獲孫女所遺失的SONY牌手機1支(已發還,價值約5000元)及含有悠遊卡功能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1張,佔為已有。
但她不敢用手機,怕被從SIM卡追蹤回來,而發現悠遊卡內還有餘額,且悠遊卡消費是不需核對身分證,元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中友百貨公司樺達奶茶,購買珍珠奶茶一杯60元,以該卡刷卡消費。
沒想到悠遊卡也能追蹤,據悉,孫女這張悠遊卡是有記名,向警方獲報後,也辦理掛失,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發現邱女持該悠遊卡消費,很快查到刷卡者,邱女到案坦承犯行,供稱卡片已經丟了,法官認為既然丟了,視同餘額38元已發回,不須再進行追繳,僅追繳60元不法所得,而邱女買這杯奶茶罰金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