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與陳姓前妻在去年2月間離婚後,發現陳女在同年4月進行流產手術,懷疑陳女與江姓男子在婚姻存在期間偷情,氣憤提告妨害家庭,陳女則堅稱流產的胚胎是鄭男的,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以並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有發生性行為,處分不起訴。
【綜合報導】鄭姓男子與陳姓前妻在去年2月間離婚後,發現陳女在同年4月進行流產手術,懷疑陳女與江姓男子在婚姻存在期間偷情,氣憤提告妨害家庭,陳女則堅稱流產的胚胎是鄭男的,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以並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有發生性行為,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鄭男發現陳女在去年2月23日與他離婚後,在同年4月到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懷疑陳女在婚姻期間與江姓男子發生性行為,以致於懷孕。
對此,陳女辯稱,流產的胚胎是鄭男所有,與江男無關,她是與鄭男離婚後才去做流產,因為她已經有兩個小孩,離婚後自己要帶一個10歲小孩,如果再生下來,會養不起;江男也辯稱從未與陳女發生性行為。
檢方認為,陳女在2月離婚後,於4月進行流產手術,客觀上無法排除陳女流產的胚胎是鄭男所有的可能性,且胎兒既已流產,亦無法鑑定生父是誰,且證人及告訴人均未親眼目擊或在場聽聞2人有發生性交行為,又無沾黏精液衛生紙、保險套、監視錄影畫面等佐證,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