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蕭姓男子的友人小張(化名)身體極度不舒服,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檢查是否為急性腦膜炎,蕭男載小張在國道5號飆速急奔羅東博愛醫院,因此吃上3500元罰單;蕭男喊冤,因友人情況緊急,才會超速,宜蘭地方法院認為蕭男為救有生命危險的友人,不得已才超速行車,符合行政罰法「緊急避難要件」,改判免罰。
去年7月27日下午4時許,蕭男從國道5號蘇澳交流道北上,行經50.4公里處時,該路段速限90公里,蕭男以112公里車速通過,超速22公里,遭國道警察逕行舉發,並記違規點數1點。
蕭男收到罰單不服,向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申訴,但臺北區監理所認為蕭男車輛無緊急醫療設備、未裝設警示燈、蜂鳴器提醒其他人,增加行車危險性,認為開小轎車衝急診,非唯一必要方式,仍裁定須罰3500元。
蕭提起行政訴訟喊冤,當天是因友人小張頸部僵硬及頭部疼痛;到診所後,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檢查是否為急性腦膜炎,因小張身體極度不舒服,才會拜託他開車載他送醫,考量情況緊急,才會超速。
法官︰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小張復元後,到法庭作證坦言,當天身體極度不適,他等不及醫師開立轉診單,就請蕭男開車載他去醫院,車上還一度痛到說不出話,所幸經抽血、X光檢驗,確定不是腦膜炎才放心。
法院勘驗就診收據、博愛醫院停車證明,及就醫診斷書、初次就診醫師回覆等資料,對照蕭男超速時間、地點,發現小張當時確實有類似腦膜炎癥狀,若不緊急送醫有生命危險,情況緊急。
法官最後援用行政罰法第13條,認為蕭男雖超速,但符合行政罰法的「緊急避難要件」,因此不予處罰,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