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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劉女涉犯殺人罪 不符生母殺嬰罪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19-02-26
 劉姓未婚媽媽涉嫌淹死兒子,檢方認她涉犯「普通殺人罪」,而非刑責較輕的「生母殺嬰罪」;檢方表示,生母殺嬰罪定義為,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其子女,劉女已產下男嬰6天,時間點已與構成要件不合。
  【綜合報導】劉姓未婚媽媽涉嫌淹死兒子,檢方認她涉犯「普通殺人罪」,而非刑責較輕的「生母殺嬰罪」;檢方表示,生母殺嬰罪定義為,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其子女,劉女已產下男嬰6天,時間點已與構成要件不合。
  苗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陳宗豪表示,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指母於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其子女,處半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本條規範之罪,是考量生母的特殊處境,可能產後憂鬱癥、未婚或婚外生子,而承受極大社會壓力與精神磨難,迫使生母殺嬰之舉,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立法者同情特殊處境,故科以較輕之刑。
  陳宗豪指出,劉女雖是未婚生子,但涉犯殺子的行為,已是分娩後6天,於時間點上與「剛生產後」不合,若劉女是分娩後、在院休養期間犯行,尚量可援用。且根據最高法院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5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也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認為出生後5日不算是剛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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