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李姓男子去年1月騎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該路段40分鐘前發生肇逃案,巧的是肇事者與李男騎同款機車、都戴白色安全帽,甚至衣著也相似,警方認定他是肇事者,違規部分開出逆向行駛罰單;基隆地院認為,雖然李與肇事者有很多相似處,但身高差很多,判決撤銷原處分。
李男提出行政訴訟主張,逆向肇事逃逸案發生後約40分鐘,他騎車經過案發處,準備到附近診所看病,沒想到警方認定他是肇事者。警方則稱,經指認李男就是肇事者,對他開罰無缺失。
法官調查發現,監視器未拍到肇事車號,被害人也沒記住車號,而李與肇事者都騎同款銀灰色機車,都戴白色安全帽,連當天穿著也類似,確實容易被誤認;但法官進一步查詢證人筆錄發覺,有加油站員工向警方證稱,肇事者大約170至180公分,而李男身高僅155公分,明顯不符。此外,被害人第一眼看見李男照片,也無法認出他是否為肇事者,透過監視器畫面才指認說李是肇事者。
法官認為,同樣車款、顏色的機車很多,安全帽及衣物也屬於量產商品,不能因此斷定肇事者就是李男,依此判處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