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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官員駕公務車泡妞 貪4050元判2年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18-11-16
 【綜合報導】竟有這等官員,假稱執行公務,卻開著公務車、報公帳吃喝玩樂泡妞!
  已婚的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李振漢,駕駛公務車載黃姓女性友人到宜蘭玩3天,還加油報銷公款,之後又謊報差旅費,廉政署查獲後,他辯稱是去視察工程,都有出差事實,臺中地院卻認為,李男行動電話通聯位置顯示,他的位置並未出現於工地,反而在臺中市等地,甚至去彰化縣接黃女,雙雙再到臺中市逛街吃飯,視察工程都是瞎掰,李男是假借職務機會旅遊詐財,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2年。
  判決書指出,李振漢(41歲)負責河川疏浚等工程,第三河川局因公務車不足,遂與租車公司簽約,以每年76萬餘元承租2輛車當公務車,2015年2月27日至3月1日,他駕駛承租的公務車先到彰化縣福興鄉載黃姓女子,沿臺76線、草屯交流道,以及臺3線、國道6號、臺14線與甲線,經臺8線中橫公路與臺7甲線宜蘭支線,到宜蘭縣旅遊3天。
  3天旅遊期間,李加油1188元,使用3天公務車的租金為1414元,合計詐得2602元,他又謊報同年2月7日、3月7日與28日共3天出差,詐得差旅費1448元,合計貪污4050元,被廉政署查獲時,他坦承A錢,不過法院審理時,他改口辯稱,他雖駕駛公務車到宜蘭,但途中曾去南投縣埔里鎮視察眉溪疏浚工程,至於3天差旅,則是視察烏溪揚塵改善等工程,都有出差事實。
  法官卻發現,李男手機的通聯紀錄中,李男到宜蘭旅遊時,途中並未到埔里的眉溪工地,至於3天出差,通聯顯示,其中1天是先到彰化縣福興鄉接黃女,2人再到臺中市逛街用餐,其餘2天則到南投縣水里、集集等地,顯示李男全是瞎掰,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是7年以上重罪,但考量李男犯罪所得僅4050元,援用同條例第12條,不正當利益在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輕判李男徒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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