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臺商3年前與蔡姓小三交往,陳男每個月給蔡女10萬,期間陳男離婚,蔡女和陳男交往11個月後提分手,陳男認為,以結婚為前提和蔡女交往,一氣之下以民法978條「違反婚約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提告要求蔡女償還11個月共110萬元損失
【綜合報導】陳姓臺商3年前與蔡姓小三交往,陳男每個月給蔡女10萬,期間陳男離婚,蔡女和陳男交往11個月後提分手,陳男認為,以結婚為前提和蔡女交往,一氣之下以民法978條「違反婚約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提告要求蔡女償還11個月共110萬元損失;但法官認為,蔡家曾斥責蔡女被陳男包養,認定兩人無婚約關係,110萬是情侶間「愛的禮物」,一、二審都判陳男敗訴。
與正宮離婚 打算娶她
陳男是某大企業派至中國的高階主管,2015年在網路上認識蔡女,因此不顧正宮,在同年4月與蔡女開始交往。判決書指出,蔡家得知兩人關係後,希望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並且告知陳男,蔡女貸款買了房子,希望陳男每個月匯10萬元給蔡女,幫蔡女償還房貸好結婚。
因此陳男從2015年4月與蔡女交往,直到2016年2月兩人分手為止,一共給了110萬,錢到手後蔡女就喊分手,讓陳男氣炸,以民法978條提起訴訟,要求蔡女應償還110萬。
民法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無故違背婚約,要賠償對方的損害。蔡女辯稱,與陳男交往後才得知他已婚,2015年11月陳男與正宮離婚後,她還是有跟陳繼續交往,但2016年時兩人關係被家人發現所以才分手,陳男當初是因為知道她與陳的條件不對等,為了跟她繼續交往,才承諾每月匯款10萬元生活費給她。
無婚約關係 算愛的禮物
不過,陳男拿出對話紀錄反駁,他曾向蔡女說,「如果沒結婚,就把這些錢歸還回來」,但是法官發現,蔡女沒有對這句話做出正確回應,且蔡女曾向陳男說,蔡家人發現陳男匯10萬元給蔡女,罵蔡女被包養,要求蔡女把錢還給陳。因此,可見蔡家知道蔡女當了人家小老婆之後,並沒有再要求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陳、蔡有婚約,且蔡女的房子貸款仍未付清,情侶交往期間,為討對方歡心或單純表達真心,贈與財物相當常見,不能因此代表有允諾婚約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