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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燒炭害變兇宅 女兒賠304萬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網絡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18-03-05
 新竹1名林姓婦人承租1間套房,卻於去年9月無預警在套房內燒炭自殺,讓屋主套房變成兇宅,致屋價減損,屋主不堪房子成兇宅,不好賣且虧損,怒向繼承死者遺產的女兒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求賠償400萬。法官判死者女兒應賠304萬餘元給房東,作為賠償房價崩跌的損失。
  死者女兒向法官表示,她有繼承媽媽留下的不動產,也有設定抵押權,媽媽生前留下許多債務,無力清償,要求駁回原告請求。法官調查,張女是死者繼承人,且死者確實於該處燒炭自殺身亡,有房租契約書等為證,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土地價值及建物價值減損304萬3457元。
  法官認為,張女確實是林婦繼產人,生前曾向胡姓女房東承租套房,也在該處燒炭自殺,事實明確。
  不過生命權是人類基本權,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方式,是國民所不認同的,也經社會多方宣導勸阻,因此自殺是為社會所不能接受,更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且在房內自殺致房子成為兇宅,致一般人嫌惡不買或承租,足以影響房價。
  林婦自殺時,造成該處成兇宅,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存在,造成房價減低,兩者有相關因果關係,加上該房已無法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
  法官指出,原告主張依房屋估價師鑑定建築及土地減損304萬3457元是可採信的。林婦以背於善良風俗自殺,導致原告房價減損的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張女是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因此死者女兒應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應賠原告304萬3457元。
  律師洪大明表示,《民法》修正改採限定繼承,若繼承遺產未達304萬元,繼承人只需賠償繼承財產價值,不用背負債務,不像以往舊法只要繼承長輩留下的遺產,即概括承受所有債務,就會有父債子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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