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與吳姓老公辦理離婚登記後,得知吳男火速再婚且新娘竟是當天到場的「離婚證人」李女,不甘小三變正宮,她怒控兩人重婚罪,新竹地院調查發現李女曾怒責吳男「你有需要每一個女人都這樣騙?」證明當時她信賴吳男與張女離婚有效,才會反應如此激烈,判決兩人無罪。
張女指控,與吳男2005年2月登記結婚後才1年多,吳男就以資金周轉困難,如是單身即能向銀行申請核貸較高額度款項為由,與她協議同意離婚,吳男拿兩願離婚書讓她簽名後,相偕於2006年7月26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並以電話徵得未到場的證人廖男同意後,自行於證人欄簽署廖男姓名而辦妥離婚登記,當天另名證人則是吳男的友人李女。
事後,張女從友人處聽聞前夫再婚,對象居然就是當他們夫妻離婚的證人李女!後來並發現兩人是在她離婚的第二天就到戶政事務所火速完成結婚登記,簡直氣炸,憤而向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經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後,又到刑事庭怒告吳男、李女重婚。
吳男說,法院會判他與張女婚姻關係仍有效,是因離婚證人廖男未在場親見、親聞,但當時他認為離婚有效,才與李女結婚。
李女則說,因很確認張女要與吳男離婚,所以才當他們離婚證人,而且等吳男及張女辦妥離婚登記後才與吳男辦結婚登記。
法官調查,事後李女曾怒責吳男說「你為什麼要這樣騙?每一個人都要為你受傷」、「你都不敢讓她知道我們的存在」等語,足以證明李女當時信賴吳男與張女離婚有效,才會有如此激烈的反應。
此外,張女也在簡訊中嗆李女「你們這對夫妻是鬧夠了沒,夫妻倆輪流來我家亂,識相的就叫你老公快還錢」、「很抱歉,我不是吳太太,請不要打這種會讓我男友誤會的字」等語,法官認為,如張女當時並無離婚真意,為何會否認自己非吳太太及稱呼吳男為李女「老公」?
因此法官認定張、吳感情並不相睦,張女也對李女表示,不想被男友誤會仍是吳男配偶,足以證明吳、張離婚,雖有貸款理由,雙方仍可能具有離婚真意,而欲藉此辦理離婚。最後判決吳男與李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