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男說,款項準備用於大陸的辦公室租金,因不清楚攜帶法規,感到相當懊惱。
關務署臺北關人員上午表示,蕭姓旅客搭乘國泰航空CX465班機,準備從桃園國際機場經香港,前往中國大陸,但因未經口頭或書面申報,攜帶新臺幣23萬6000 元及12萬6900元人民幣出境。
經臺北關人員清點後,除了發還規定內所能攜帶的新臺幣10萬元及2萬元人民幣外,其餘超額幣值暫扣候處,數天內將發出正式沒入的行政處分書;男子遭沒入金額,換算約新臺幣62萬7000多元。
蕭男自稱款項主要是支付大陸辦公室租金,但不清楚入出境攜帶外幣規定,當下感到相當懊惱。
臺北關人員指出,洗錢防制法新制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實施,已有不少旅客因未注意規定,攜帶超額貨幣遭沒入的案件。
臺北關再度呼籲,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民眾出入國境攜帶外幣、有價證券超過限額等值1萬美元、人民幣超過限額2萬元,及新臺幣超過限額10萬元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