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次詐欺前科的吳姓男子,為旅居美國的林姓、汪姓貴婦算命,誆稱特殊手鐲可改運,趁機販賣灌膠假玉手鐲,2女不甘被騙13萬元,7年間20多次往返美臺打官司,機票錢花掉超過200萬元,但新竹地院認定只有1次是專程為開庭回國,僅判賠律師費與機票錢共24萬3104元。
林女與汪女指控,96年4月,吳男賣給她們紫羅蘭手鐲、紫三彩手鐲與冰綠手鐲,附贈每枚號稱價值1萬元的戒指5枚,並免費提供平安符與看手相、面相、問事服務,2人當場付了13萬元。
2個月後,她們將手鐲送交寶石鑑定中心檢測,結果是灌膠與染色的爛手鐲,憤而要求退換,吳男因而交付玉製手鐲5只、戒指6枚,並佯稱更換後的手鐲保證為A貨,可送鑑定,否則全數退費且補償鑑定費,還開立保證書。
未料手鐲再送鑑定,確認均非A貨,2女火大上門要求退還全部買賣價金及補償鑑定費用5千元,吳男簽下13萬5千元本票賠償。
97年9月,吳男偽造買賣契約收據單、損害賠償協議書及付費約定協議書,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林女收到本票裁定發覺有異,向桃園地檢署提告。
吳男為遮掩犯行,竟又偽造汪女、林女簽名,且偽刻2女印章,虛偽製作汪女向他借貸8萬元、且偽造林女當見證人的假借據,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8月確定。
2女說,她們平日均在美國工作,只能委請律師代理訴訟,律師費用共26萬元。交通費用部分,林女從96年至103年間,自美國搭機回臺開庭共27次、汪女則有19次,2人已支出機票錢合計207萬餘元,2女連同精神損害,共請求賠償166萬元。
吳男聲稱,2女自美國回臺遊玩的機票錢絕不負擔,且2女回臺日期與開庭日期也不符合。
法官認為,2女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用,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範圍,且2人在美國確實不能自為訴訟行為,須委任律師代理,因此律師費5萬4千元得以請求。
法官另核對開庭日期,比對2女搭機返臺日期,認定只有1次是專程為開庭而回國,單趟機票費是4萬7276元,應賠償2人各9萬4552元交通費用損害,最後判決吳男應賠2女律師費與機票錢共24萬3104元。2人另提附帶民事賠償,要追討被騙的13萬元,目前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