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敦化南路商店街傳出一起糾紛,王姓男子因裝潢問題與大樓王姓總幹事發生糾紛,除了以國罵三字經辱罵外,還率眾20名黑衣人恫嚇,二審高院依涉公然侮辱,判賠9000元。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2年11月間,當時王男於敦化南路鬧區商店街內,承租某大樓的1樓店面販售服飾,但因裝潢問題與大樓管委會王姓總幹事發生數次爭執。
最後王男竟找來約20名黑衣男子,在管委會辦公室內對王姓總幹事拍桌、叫囂、作勢打人,並以三個字的國罵辱罵,還恫嚇「再管裝潢閒事就要你好看」等語,讓總幹事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罵人的王男矢口否認犯行,也強調未指示數名不詳男子到場。但當時在辦公室的陳姓主委、趙姓副主委則以證人身份在法庭上證實王男確實有罵人,因此認定有罪,判賠新臺幣5000元;而烙人涉犯恐嚇罪部分,因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考量犯後態度不佳、矢口否認犯行等,認為原審判賠5000元太低,因此提高罰金,依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判賠9000元。
烙人涉犯恐嚇罪部分,二審法官認定有證人可以作證,因此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