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陳姓男子為了撿拾掉落在汽車踏墊上的手機,將車子停在路邊停車格1分2秒,被開了新臺幣20元停車費,為此他打了3年官司。
陳姓男子一審判決時獲勝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依嘉義市政府的停車收費法規,認定只要有停車的事實就要繳費,因此判決陳男敗訴;陳男不服,表示將提再審。
原告指出,他在102年12月9日開車途經嘉義市中山路,手機突然掉落在車子的腳踏墊上,由於路旁均劃紅線,不能路邊臨停,他只好將車輛開進路邊停車格,準備撿起手機後離開。
但是,當時路邊停車格女性開單員立即上前開單,雖然陳男表明馬上就會離開,但開單員仍開出20元繳費單,陳男不滿僅停車1分2秒就被開單,憤而提告。
經一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陳男停車時間僅1分2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分鐘內為「臨時停車」,且陳男表明無意停車,不應開單,因此撤銷原處分,陳男免繳20元。
不過,嘉義市府認為,停車格已公告計時收費,只要車輛停入,無論時間長短都須付費,因而提出上訴。
二審日前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停車場法」管理停車目的不同,且地方政府有權自訂規定,因此改判陳男敗訴;陳男不服,表示將提再審。
對此,嘉義市政府表示,市府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不是為了停車費多寡問題,而是為了守護法規防線;縱然是臨時停車,也是要付費,否則每人都說只停一下,開單員將無所適從。
不過,市府事後也有教育開單員,若遇民眾臨時停車,不要馬上開單,除了多些人性化權宜之外,也避免引發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