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北某社區大學教直笛的廖姓男老師,跑到劉姓女學生家「教直笛」,一待就是8天,劉女丈夫回國,發現廖男全裸睡主臥室,查看監視器,發現2人裸身在客廳走動,還有擁抱動作,怒告通姦;臺北地檢署以罪嫌不足不起訴,劉夫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發回重查,雖2人拒絕測謊,但因無性交證據,昨仍處分不起訴。
劉夫指控,前年6、7月間,他與朋友出國旅遊,返家發現廖男氣炸追問,劉女只說廖是直笛老師,她邀他返家教授吹笛。劉夫不信,調閱裝在客廳的監視器,發現妻子帶廖男返家8天,2人還裸身走動,妻子甚至在廖男面前更衣,廖男從後環抱妻子。
劉夫還控訴,去年間,2人曾3度到摩鐵開房間,並透過手機傳情:「你真心愛我,我知道。我也真心誠意,渴慕成為你心愛的女人,更樂意滿足、安慰、照顧你。因為,我真的很愛你」、「你知道我每天都很想念你,渴望見到你嗎?我知道你工作忙碌,因為很愛你,除非你主動跟我連絡,我選擇了靜靜的等你」等語,氣炸提告。
檢方偵辦時,2人否認犯行;劉女辯稱,只是帶廖男回家學音樂,他創作音樂時習慣開電視,才將有電視的主臥房借給他,還說是剛洗澡要拿東西,才裸身走動;上摩鐵是因丈夫將提告,才相約到摩鐵商談。
廖男則說,劉夫返家當天,他因前晚在主臥室創作音樂至深夜留宿休息,並未與劉女同房,且他有穿褲子,非全裸。
檢察官發現2人確有裸身或僅穿內衣褲在家中走動,廖男也有環抱劉女行為,但僅能證明2人關係匪淺,無其他證據顯示2人通姦,處分不起訴。
律師戴智權表示,通姦罪須要有性器接合行為,才會成立,如沒舉證很難構成。蒐證時,要取得案發現場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保險套、床單等證據,才有勝訴可能。另,二人裸體親密行為雖不構成通姦罪,但依民法195條,被害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