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羈押14年的死囚鄭性澤今天獲釋,全案再審。此案從判決死刑確定歷經多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不過,臺中高分檢重新檢視卷證及臺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後,認為7項新事證足以動搖原審判決。
第一、檢方在蘇姓警員原相驗照片發現,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及茶幾、地面血跡型態,研判蘇姓警員應是彎腰曲身時中彈,而非側身倒地被鄭性澤補開槍;加上從彈道方向、彈殼位置,顯示蘇姓警員是遭羅武雄開槍可能性遠高於鄭性澤。
第二、檢方依國外文獻,認為羅武雄被擊中心臟不會當場斃命,至少還能維持意識10到15秒。
第三、槍殺警員的制式克拉克手槍依國外專家測試,1.7秒可發射10發子彈,判斷羅武雄被槍擊後,仍持槍射擊蘇姓警員。
第四、檢方依現場圖及照片發現,蘇姓警員從中槍到倒地不超過2秒時間,鄭性澤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移動羅武雄的位置並補開2槍。
第五、加上當時警方已展開火力反擊,如果當時鄭性澤移動到羅武雄的位置朝蘇姓警員開槍,不可能僅小腿被擊中。
第六、本案為室內槍擊案件,除鄭性澤,坐在他兩旁的蕭女右手、梁男左手也有火藥殘跡,不是只有鄭性澤手部有火藥殘跡,顯示確有交叉汙染情形,無法以此推論鄭性澤就是開槍殺警槍手。
第七、鄭性澤自白內容,「是在羅武雄向警方射擊時,持改造手槍,坐在躺在沙發上,持改造手槍朝警開2槍」,與實際情況蘇姓警員是遭「同一把制式克拉克手槍射中3槍」事實有極大差異。
以上7項新事證,檢察官認為蘇姓警員在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是屬「新事實」;而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法醫學研究所鑑定報告是「新證據」,因此主動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