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業者刊登「徵時尚浪漫小姐」廣告,警方懷疑暗藏色情,派女警面試釣魚,鄭姓與侯姓男子表明徵求應召女並說明拆帳細節後,女警即表明身分逮捕兩人,並依刑法231條引誘或媒介男女與人姦淫罪送辦;檢方認為,喬裝面試的女警,未因鄭的勸導誘惑後「心動」下海,不符合該法構成要件,不起訴處分。
高雄市許姓女警於今年5月間,發現有業者刊登「徵時尚浪漫小姐、日領高薪、兼差可、可解困、無經驗可」的徵人廣告,研判為色情應召業刊登。女警打電話約出鄭、侯兩人面談,等到鄭說明「全套」賣淫及七三拆帳比例後,女警表明身分逮捕兩人,依刑法231條引誘或媒介男女與人姦淫罪送辦送辦。
高雄地檢署近日偵結,檢方認為,刑法231條的構成要件,必須女子原本無意與人姦淫,經人勸導誘惑後「決意」為之,並舉最高法院上字4020號判例為證,說明如果女子原本就有意賣淫,並非受被告勸導誘惑影響,則不符「引誘」要件。
檢方說明,本案女警聽完鄭的賣淫說明及拆帳內容後,就以警察身分逮人,女警沒有因為鄭的勸導誘惑「決意」下海,因此不符合刑法231條構成要件,加上警方未取得兩嫌其他犯罪事證,全案不起訴。
律師陳銘祥認為,以法律的構成要件看來,本案警方一開始就認為對方有犯罪的可能,因此派出女警前往查探,事後再依探問結果將人送辦,主觀上根本不存在「因對方勸導誘惑而決意與他人姦淫」的可能性,加上該法並不存在未遂犯,警方要藉此「釣魚」抓人,在法庭上恐難以成立。
有員警不認同檢方看法,直言女警就是要取締色情業者,當然不可能因勸說而心動賣淫,「難道要叫女警犧牲肉體性交易,才能對犯嫌論罪嗎?」
另有員警持平認為,警方辦案應取得女子受誘惑下海賣淫的具體事證,萬一被告到法院改稱「刊廣告只是開玩笑」,在沒有應召女及嫖客性交易的犯罪事實下,罪證確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