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沈朝榮在八十五年涉性侵懷孕已八個月的空姐,檢警比對精液DNA確定他是惡狼,但台北地院以為已過十年追訴期限而判全案免訴;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誤用罪名又算錯追訴期」,空姐受辱適用舊法強姦罪而非強制性交罪,更重要的是追訴權時效是廿年,還有五個月才超過追訴期,昨將沈男改判刑八年。
沈男另涉猥褻一對年幼小姊妹,因已超過舊法十年追訴期,仍判免訴,全案可上訴。
沈嫌昨未聆判,高院日前言詞辯論庭後認定應判重刑,迅速將他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昨宣判後立即通知高檢署啟動防逃機制。
沈朝榮如今七十歲,當年惡行對被害空姐造成無法抹滅的身心創傷,她出庭時泣訴「後來我沒和未婚夫結婚,跟這件事(被性侵)有關。我當時很氣未婚夫出差沒有在身邊,才導致此事發生」、「案發後,我有一陣子常做惡夢,半夜都會驚醒」、「因這件事沒辦法結婚,一直有陰影(哽咽),小孩是我一個人養大,希望法院重判他!」令聞者鼻酸。
八十五年七月廿七日凌晨四點,當鐵工的沈朝榮破壞後陽台鐵窗,侵入北市松山區某公寓二樓,見屋主空姐獨自在家而起歹念,她不斷哀求勿傷害腹中八月胎兒,但仍遭性侵,沈嫌還搜刮財物。
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清晨,當時約五十歲的沈朝榮又侵入另一間公寓二樓,搜刮財物,再進小孩房間,以下體磨蹭當時十一歲、五歲的姊妹下體至射精。
去年一月底,刑事局生物科針對未破重大刑案重新比對,根據空姐家鐵窗採到的一枚指紋,比對出和八十九年因竊盜落網的沈朝榮相符,檢警遂將空姐內褲等處殘留的嫌犯精液DNA,和沈朝榮的唾液、精液DNA比對,結果吻合,將他依強姦罪、姦淫未滿十四歲女子未遂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卻以為已過追訴期,判沈嫌免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舊法規定,沈嫌性侵孕婦所犯「強姦既遂罪」是五年以上徒刑,追訴期應從案發的八十五年七月廿七日起算的廿年,應至一○五年七月才截止,而檢方是在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就分案偵查,故仍在追訴期內。
高院認為,一審誤認沈嫌涉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布後的刑法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即使如此,新法的追訴期也是廿年;一審誤認追訴權時效為十年而判決免訴,故予撤銷、改判。
至於沈朝榮猥褻小姊妹案,高院認定應適用舊法「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徒刑,追訴時效應自案發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算十年,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到期,仍判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