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2004年制定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因買春或賣春遭定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及300萬韓元(約新台幣8.3萬元)罰金。
法新社報導,今天的裁決主要聚焦於2012年由一名41歲娼妓提起的訴訟。她對自己被逮捕及遭罰50萬韓元提出挑戰,主張懲罰自願賣淫,尤其是在性工作者別無其他賺錢手段的情況下,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
然而,針對性交易可能屬非強制性質,憲法法院予以駁回。
合議庭法官在裁決中指出:「賣淫本質上是一種暴力和剝削,因此不能被視為自由交易。」
這項判決引發在場性工作者及維權人士憤怒反應。
一名發起性工作者協會的維權人士告訴記者:「當權者對性工作者毫無同情心,逼她們去死。」
一名性工作者則含淚問道:「我們不是韓國人的一分子嗎?他們沒有為我們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