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最高人民法院發司法指導,對勞動者與企業約定的“不繳社保”協定一律認定無效,勞動者起訴法院將支持其訴求。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任何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定、聲明、承諾,均屬無效。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司法解釋還規定,若用人單位事後補繳社保並向勞動者支付過“社保補貼”,有權要求返還該部分補貼。該司法解釋將於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全國各級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中國現行社會保險體系涵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保、繳費。然而,現實中,尤其在小微企業、靈活用工領域,勞資雙方協商“不繳社保”或“部分繳納社保”的做法一直存在。
近年來,延遲退休政策的逐步落地與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部分地區由 15 年延至 20 年)改變了很多人的職業規劃。一些勞動者在測算繳費與未來養老金收益後,選擇中途斷繳。部分企業順勢提出用現金補貼替代社保,簽訂所謂“自願放棄社保協議”。
這種“斷繳潮”直接導致社保基金繳費人群減少,部分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出現缺口。2024年底,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披露,多個地區的養老基金收支壓力持續上升。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某分析:“延遲退休與繳費年限延長的制度目標是增加基金收入、延緩支付壓力,但如果出現大規模斷繳,等於制度改革在源頭就被掏空。”
最高法院此次出臺司法解釋(二),有三個層面考慮:
1、保護勞動者,防止勞動者被迫簽署放棄社保的協定。
2、維護制度,堵住斷繳漏洞,穩定參保人規模,防止基金虧空擴大。
3、配套改革,為延遲退休和繳費年限延長提供法治保障。
最高法院此次出臺司法解釋(二)規定,任何形式的“不繳社保”協議、聲明、承諾一律無效。勞動者可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補繳返還,企業補繳社保且曾發放“社保補貼”的,可要求返還補貼。
案例一:朱某保安案
朱某在某物業公司工作三年,入職時簽署了“不繳社保聲明”,公司承諾每月多發1000元現金補貼。2024年底,朱某因身體原因辭職,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拒絕,理由是雙方協定有效。法院最終判定該協議無效,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案例二:網約車司機工傷案
司機王某在網約車平臺簽署“合作協定”,約定自負社保。2025年初,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申請工傷認定被拒,遂起訴。法院認為雙方關係實質為勞動關係,應由平臺補繳社保並承擔工傷待遇。
司法解釋對勞動者有一定的保護作用。讓勞動者在面對“不繳社保”的不平等條款時有了明確法律依據,可隨時維權。
斷繳潮被遏制後,更多勞動者將重新納入社保體系,減少因疾病、工傷、養老而陷入困境的風險。
勞動者不必再為協議有效性與企業拉鋸,訴訟成本和時間都將減少。
在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司法解釋會減少企業利潤空間,部分企業將會破產和關閉,勞動者會更難找到工作。
在低利潤行業,每增加一名全額繳費員工,企業用工成本每月增加800~1500元。對1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來說,全年增加的支出足以吞掉淨利潤的一半。
部分老闆可能縮減規模,減少員工數量。部分老闆可能選擇直接登出公司,避免後續補繳和賠償。小微企業關停會造成上下遊供應鏈斷裂,影響大企業生產穩定性。
小微企業倒閉可能使就業崗位短期減少 5%~10%。中低技能勞動者受影響最大,再就業難度大。稅收下降與失業救助支出增加形成雙重擠壓。經濟活力下降,投資信心受影響。
廣東佛山某餐飲連鎖老闆說,“我們是做餐飲的,利潤本來就薄,店裡十幾個人,每個月多交一萬多的社保,真是喘不過氣。現在隻能考慮關掉兩家分店。”
司法解釋(二)的出臺,不僅是一次勞動法適用的統一,更是一次社保制度的修補工程。它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在為延遲退休與繳費年限延長鋪路。雖然短期可能引發小微企業關閉、就業壓力上升等陣痛,但從長遠看,這一舉措有助於穩定社保基金、促進公平競爭、增強制度韌性。中國的勞動力市場與社會保障體系,正迎來一場法律與經濟結構同步調整的深刻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