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二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宣稱將對「非法進入管轄海域」的外國船隻與人員,除支持採取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拒不離開者還可追究刑事責任。若在中國海域非法捕魚被查獲,最重可處一年徒刑。
新華社報導,最高院還同時發布一項界定「中國管轄海域」的司法解釋,包括中國的內水、領海、鄰接區(或稱毗連區)、專屬經濟區(EEZ)、大陸礁層(或稱大陸棚、大陸架)和該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最高院相關負責人聲稱,中國係「海洋大國」,中國法院「長久以來對東海、南海等中國管轄海域行使司法管轄權」。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七月裁決,中國對南海海域並無歷史的權利名義,且已侵害菲律賓主權權利。該裁決令中國勃然大怒,拒絕予以接受。PCA裁定,中國在南沙群島中的所有礁(reef)與持有物(holdings),均未能享有兩百浬(約三七○.四公里)的專屬經濟區。
最高院二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一)和(二),即日起施行。在「規定」(二)中提到,非法進入中國領海,且經驅趕拒不離開,或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中國領海者,將被認定違反該國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除捕撈水產品外,這兩項規定還對在中國管轄海域違法獵捕、殺害珍貴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採捕珊瑚、硨磲(一種蛤類)等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依照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並將依其國內法,在其管轄海域設立「禁漁區」、「禁漁期」。
最高院二日並未直接提及南海或PCA裁決,僅稱其上述司法解釋係根據中國國內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而此前菲國即據此提請PCA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司法解釋內容涵蓋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這在最高院近年來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極為罕見。據報導,最高院相關負責人解釋,涉海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領域廣泛,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規定在一個司法解釋中,有助於各級法院綜合理解與適用。
他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多起發生在中國管轄海域的海事案件,法院對於釣魚臺、黃巖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轄從未間斷。中國偶爾會扣押外國漁民,尤其是菲律賓和越南漁民,中國漁民亦偶爾被南海其他聲索國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