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常用的通訊工具,已經成為了每個人的日常,熟練運用每一個表情符號,也成為職場人必備技能。但是,你有沒有想過,表情符號也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呢? 經檢索裁判文書網,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
微信表情符號寫入判決:你發的每個emoji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微信作為常用的通訊工具,已經成為了每個人的日常,熟練運用每一個表情符號,也成為職場人必備技能。但是,你有沒有想過,表情符號也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呢?
經檢索裁判文書網,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
那么,對于表情符號的司法認定實踐中有什么樣的困難?
含義解讀難度大
表情符號的表意解讀具有較強主觀性,缺乏統一標準,法院難以精準“翻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如在廣東地區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中,承租方劉某某在租賃期滿后,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屋,只是回復了一個“太陽”表情符號。后雙方就該表情是否代表達成加租合意產生分歧,出租方起訴至法院并據此主張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中,被告馬某某因與原告劉某某發生矛盾,便通過微信向劉某某發送了多個“炸彈”的表情符號表達情緒,劉某某認為該表情系人身威脅之意,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某進行賠禮道歉,后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
此外,同一表情符號在不同手機設備中也會存在顯示差異,如蘋果IOS系統中的“尷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統中顯示為“開心大笑”,極易造成雙方理解誤差。
犯罪暗語甄別難
部分“黃賭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號替代敏感詞表達隱喻含義以逃避偵查。
如某組織賣淫罪案中,賣淫人員以“笑臉”表情符號代指嫖娼人員,向上線報送交易數量。
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創建4個聊天群,宣傳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藥、催情藥等違禁物品,同時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打擊,潘某某在聊天群內與買家使用“糖果”“酒杯”等符號代指違禁藥品并進行交易。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將表情符號作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以增加識別、打擊難度。
如某詐騙罪案中,犯罪分子打著微商的幌子,以抽獎為名引誘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并通過微信發送“剪刀石頭布”表情參與猜拳游戲,之后利用作弊軟件使受害者誤以為自己取勝,“自愿”通過所謂的“中獎低價”購買劣質、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妝品等,涉及受害人900余人,案值720余萬元。
效力認定存分歧
不同法院對表情符號是否具有證據效力持不同意見。
如廣州中院在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中認為,表情符號是輔助表達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視化圖像,不能僅憑表情符號而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承諾,故沒有認定當事人發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廈門中院在一民間借貸糾紛中則認為,根據日常交流習慣和聊天語境,當事人發送的“OK”表情符號應視為對對方請求的同意,并據此作出裁判。
此外,對具有中性含義的表情符號也存在不同理解。
如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賣方將未結算款項明細通過微信發送給買方,買方僅回復“別說話”的表情符號,一審法院認為買方未對結算款項進行確認,遂駁回賣方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買方既未予回復、也未否認,應視為對賣方主張的默認,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
溫馨提示
網絡聊天時使用表情符號,已成為廣大網友們必不可少的輸入習慣。表情符號有利于網絡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簡約化,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文字難以表達的情緒態度,然而,不當甚至惡意使用表情符號也會導致消極結果,衍生出糾紛、侵權甚至違法犯罪等諸多法律問題。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語境下使用表情符號也需謹慎,因此我們提醒您:
●由于表情符號的含義可能存在多種解讀,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網絡對話中,對于表明態度的關鍵信息應盡量使用文字形式進行表達,或者選擇不容易引起歧義的表情符號,以明確雙方真實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同時,注意對相關聊天記錄進行留存,便于在糾紛發生后用于維權舉證。
●網絡發言要遵守網絡道德規范,善意使用表情符號,如果濫用言論自由權利,隨意使用表情符號侮辱、誹謗、威脅他人,將會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甚至將可能構成誹謗罪,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自己制作或傳播表情符號時,應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給他人合法權益、社會道德秩序帶來傷害。如未經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為內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營利為目的,亦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號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犯罪分子通過非接觸式手段實施犯罪,犯罪手法新穎隱蔽,危害嚴重,因此面對網絡空間的誘惑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如遭遇詐騙,應及時報警,避免產生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