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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公車暴力 一律以危害公安定罪重罰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19-01-15
 【綜合報導】大陸頻頻發生公車暴力事件,中國司法、警政當局近日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明定針對在公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等暴力行為,一律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018年10月28日,重慶市一輛公車因為乘客與司機互毆墜入長江造成15人喪命後,大陸依然頻頻發生公車暴力事件;輿論指向類似案件最後在法院都獲輕判,難起震懾作用。
  新華網10日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還要從重處罰。意見並要求,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鑒于少數駕駛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反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也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此外,為鼓勵乘客及時制止侵害駕駛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依據中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處3年以上、10年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不過該法未明定何謂「危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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