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房市熱,有仲介利用資訊優勢,自己先買了房,但實際過戶給第三方,中間賺取差價。天津首次出現判例,這類「名為買房,實為炒房」的買賣契約無效。
每日新報報導,在濱海新區的案例中,房仲人員尤先生向吳先生簽訂買房契約,並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事後吳先生發現尤先生的目的是為了炒房獲利,就表明要解除合約。
尤先生不滿,告到法院,請求履行合約並要對方賠償損失。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認定,尤先生利用其具有房源資訊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優勢,簽訂買房契約的目的是先搶占房屋的購買機會,同時另尋買主,將房屋轉售他人從中牟利,並非真要購買該房屋,這份買賣契約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故契約不成立。
此外,炒房人的行為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瞭解,影響雙方的締約選擇權,也會因房屋交易的程序增多而增加實際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護。
判決結果駁回尤先生的索賠訴訟。報導指出,塘沽審判區做出同樣認定的這類買房糾紛案件共有1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