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近年不少高官落馬,判決書中常出現「特定關係人」一詞。陸媒報導,「特定關係人」指近親屬、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而這些落馬官員中,近7成指的就是情婦(夫)。
澎湃新聞報導,9年前,浙江省交通廳前廳長趙詹奇落馬之後,他的情婦汪沛英以「特定關係人」身分站上被告席。當時的媒體稱,她是大陸第一個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的貪官「特定關係人」。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特定關係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報導不完全統計,以四川省委前副書記李春城案為起始,中共18大以來落馬官員中,至少30人的判決書中提到「特定關係人」,其中7成「特定關係人」被指為「情婦」。
檢察日報報導,官員受賄除經常涉及官員親屬外,「特定關係人」也常常被提及,表述大都為「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報導引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表示,過去大陸涉案官員的判決書常常提及「情婦、二奶等吸人眼球的表述,容易貶低涉事官員的人格」。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原院長喬新生則建議,大陸應「從法律上予以清晰界定,讓『情婦(夫)』這類概念成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便法院認定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