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法案,協助符合資格病患安樂死的醫護人員可以免刑事罪。協助醫護人員對符合資格病患進行安樂死的人們也可免刑事罪。
新法規定,只有患絕癥,無治癒希望,且已可預知死期的病人,才有資格要求醫護人員協助安樂死。至於精神病患、老年失智癥末期病人、年輕絕癥病人,且無法預知死期的病患無權要求醫護人員協助安樂死。
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2月裁定,意識清楚,但長期遭受無法治癒絕癥帶來痛苦的病人,有權要求醫護人員協助結束他們的生命。因此,現行不準醫護人員協助病人安樂死的法律違憲。最高法院並要求聯邦政府在今年2月通過新的立法案,後又將此一限期延至6月。
司法部長威爾森芮博(Jody Wilson-Raybould)表示,這是一項平衡的法律,既保障垂死病人有選擇安詳死亡的權利,同時也保護了弱勢病人。
根據新安樂死立法,合乎安樂死資格的病人必須是絕癥進入末期,且無改善希望;經歷無法忍受的痛苦;而且已可預知死期。
醫師必須證明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合乎安樂死的資格,另一名與病人無關的醫師必須同意。
病人必須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等候15天,並在進行安樂死前,再一次確認願意安樂死。病人提出安樂死的申請,隨時可以撤回。在兩名醫師均認為病人死期即將來到,或病人正處於無法做最終確認的情況下,15天的等候期可以縮短。